爱尔兰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央行最新动向
爱尔兰央行(“央行”)于2015年6月12日发布一份涉及“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的文件,内容包括:
(i)针对央行于2014年9月所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效率—授权监管”咨询文件(“CP86”)的反馈声明;
(ii)授权监管指引的咨询文件;
(iii)关于组织效率的指引;
(iv)关于董事工作时间承诺的指引;及
(v)关于央行后续举措的规定。
与CP86中的定义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可转让集合投资计划(UCITS)管理公司、获授权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AIFM)、自营UCITS投资公司和自营另类投资基金(AIF);“投资公司”是指投资公司或已指定UCITS管理公司或外部AIFM的爱尔兰集合资产管理工具(ICAV)。
简介
在CP86中,央行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下列具体建议:
(i)通过每天密切监管授权任务,对其授权人员施加有效控制;
(ii)对管理公司自身的操作和活动施加有效控制;及
(iii)董事会由拥有经验和专业知识合理搭配的人员构成,以针对授权人员实现最高标准的监管。
这些建议包括:
-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对授权人员监管方式的指引
- 减少现有管理职能的数量,并精简相关职能
- 删除目前须有两名爱尔兰居民董事的要求(并提出替代规定的建议);及
- 引入一项提供董事会构成理据的要求。
CP86的反馈
央行CP86反馈的要点如下:-
(i)减少和精简现有管理职能
在CP86中,央行提议将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职能减少和精简至6项。目前,央行建议,主要按照CP86中的以下提议实施:
(a)投诉处理将分为分销相关投诉(属于分销管理职能)及所有其他投诉(监管合规管理职能);
(b) 风险管理将分为两项独立管理职能,分别为基金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这两项管理职能可(但不一定)由一名人员执行;
(c) 尽管一名指定人员可行使多项管理职能,但同一名人员不允许同时行使基金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管理职能及投资管理相关职能;
(d) 央行认为,与其他管理职能相比,组织效率在本质上存在更多策略性和内部观点,并决定,该职位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该人士不可行使六项管理职能中的任何一项),所以目前组织效率并不归类为管理职能;
(e) 利益冲突和内部审计将纳入组织效率职能;及
(f)现有基金管理公司须于2016年6月30日前更新商业计划/运营安排,以体现管理职能和组织效率职能的修订。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公司现有的适用管理职能将被减少和精简至以下六项管理职能:-
- 基金风险管理
- 操作风险管理
- 投资管理
- 监管合规
- 分销;及
- 资本和财务管理。
在此方面,央行计划将就上述每项管理职能的预期内容提供更多信息。
(ii)爱尔兰居民董事要求
央行决定保留两名爱尔兰居民董事的要求,但同时确认,此处所指的爱尔兰居民应每年在爱尔兰居住整体达110个工作日(基于不包括休假和公众假期的半个工作年度)。央行表示,当一家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陷入困境时,此问题最具说服力的证据与爱尔兰居民董事的重要职能密切相关。
(iii)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构成
为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充分关注董事会技能与能力的平衡,央行在CP86中提议引入一项新规定,要求每家公司在授权流程中进行备案,尤其是董事会的整体构成如何使董事及(若相关)管理职能的指定人员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执行向董事授予的任务。
央行决定落实本提议,并建议将此提议纳入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计划/运营安排。这也意味着,董事会的构成理据将需要在董事会变更时作出修改并体现在经修订的业务计划/运营安排中(须持续更新)。
授权监管指引的意见咨询
在CP86中,央行提议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适当履行监管职能的相关指引。在CP86中,央行向于2014年1月成立的投资专家委员会(“集合投资监管委员会”,简称“CCIG”)征求意见;并发布一份文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须遵循的原则、以及一些董事会应保留的职能。
央行文件第二部分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的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监管指引(“授权监管指引”)的草案。该指引的重点在于CCIG报告的涵盖事项,而且已经被修订为央行指引。
目前,央行考虑提请行业对其授权监管指引草案发表意见。
组织效率指引
在CP86中,央行提议引进“组织效率”管理职能,该职能包含目前的利益冲突管理职能,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授权人员的监管。
CP86的多个受访者要求进一步澄清组织效率职能,因此,央行在其文件的第三部分“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相关内容中列示了对该职能的指引。
按照本指引,该项职能的目的是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设有一名独立董事,其具体职责是持续审查公司组织安排的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交报告以供讨论和决策。
在指引中,央行列举了独立董事履行组织效率监管职责时将涉及的部分事项:
- 监控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资源对于其日常管理职能的适当性;
- 审查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并考虑其是否仍然适合其目的;
- 考虑会影响基金投资公司及其管理的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例如当利益冲突正在或可能在短期内产生负面影响时上报至董事会;
- 审查董事会构成并就此向董事会汇报;
- 定期组织对董事会效率的评估;及
- 监督基金管理公司所作的决定及授权人员的监管安排是否符合投资者的利益。
董事工作时间承诺指引
在发布CP86咨询文件的同时,央行开展了一项专题审查,以评估个人在企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AIF管理公司的董事会中担任董事职务的数目。其目的是评估个人在行业中拥有多个董事职位对投资基金管理的影响。
根据对CP86的反馈和央行的专题审查结论,央行引入了一项指引,帮助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及个人董事评估个人董事履行其职责的时间承诺(“董事工作时间承诺指引”)。本指引在央行文件第四部分“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内容中列示。央行表示,会将第四部分的建议作为未来审查董事会效率、董事工作时间承诺及董事会运营质量的指引。
按照指引,央行计划将超过二十个董事职务并且年度工作时间承诺总体水平超过2000小时视为风险指标。当触发任何一个风险指标时,将按照央行关于风险监管的规定进行重点监管;央行强调以下例子:
(i)在提议任命此等董事的罕见情况下,央行将:
(a) 要求每个董事会发出一封列示该董事提议工作时间承诺的函件;及
(b)撤销拟聘任该董事的任何企业QIAIF的24小时授权时间框架选择权。
(ii) 2016年1月1日后继续存在该董事的过往授权投资基金将被优先纳入央行的专题审查,届时将对董事会效率进行各方面的测试。
央行期望董事会按照董事工作时间承诺指引审查其目前的董事会构成,确保每位获聘董事拥有充足的时间完成所分配的任务,且将董事人数保持在可接受和可控的水平。
央行的后续举措
根据CP86的征求意见结果,央行文件的第五部分“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相关内容列示了央行的后续举措,并详细说明了最新的规则变更及授权流程变更。
最新规则变更涉及对爱尔兰居民的定义。该定义已在央行新编制的的AIF规则手册中列出。该手册即将出版,并将取代央行的UCITS通知。
就基金管理公司作出的最新授权流程变更包括以下要求:
- 向央行提交各指定人员的聘书副本,作为授权流程的一部分;及
- 将董事会构成理据纳入商业计划/运营安排。
央行文件的第五部分“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亦指出,央行计划于2015年下半年公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后续指引:-
- 管理职能指引—该指引将特别列示央行对各管理职能所涉及职责的规定,指定人员应如何履行其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及对指定人员工作时间承诺的指引。尽管该指引将以草案形式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但央行期望于2015年年底将该指引定案;
- 操作指引—该指引将包含政策和程序(特别是当基金管理公司依赖授权人员的政策和程序时)及账簿记录。尽管该指引将以草案形式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但央行期望将于2015年年底将该指引定案;及
- 程序指引—该指引将详细说明授权申请及基金管理公司护照申请的相关程序。由于该指引本质上具有程序性并主要基于目前指引,央行认为该指引不需要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在公布基金管理公司指引的同时,针对CP86反馈产生的其他提议变更,央行计划修订其AIF规则手册及即将发布的央行UCITS规章。
对现有基金管理公司的影响
董事会应咨询其爱尔兰法律顾问。
Brian Dillon,Dillon Eustace合伙人